1、标段内容:浙江绍兴滨海热电厂工程(2×300MW)燃煤供热发电机组煤场
高杆灯设备;
2、资格条件:
1)、投标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2)、投标人注册资本金应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有效期内);
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或财产未
处于被接管或冻结状态;
4)、投标人在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
何合同被解除;
5)、投标人应有5个电厂的300MW(或220KV变电所)及以上机组2年以上的投运
业绩,并且在最近2年内有2个电厂的300MW(或220KV变电所)及以上机组的合
同业绩(投运业绩必须是在使用中未发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业绩
证明材料:使用单位的联系人及其固定电话需投标人盖章,或用户证明的盖章
材料;
6)、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
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能力,提供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7)、不接收代理商投标,但对于代理控股关联公司所制造产品的专业销售公司
,不视为本条例下的代理商,但投标人须提供与制造商的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在上述情景下,投标人仍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代理同类设备的业绩(代理商
应有同产品连续2年及以上代理业绩)、制造商关于该项目的唯一授权函、所代
理设备制造商的技术支撑承诺函或连带责任书;其所代理设备制造商须具有设
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的资格;
8)、行贿记录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11月16日上午10:00时前(北京时间)。
4、招标人将派人于2010年10月27日至2010年11月2日(工作日)的上午9:00~
11:30、下午2:00 ~5:30,集中出售招标文件,每本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
500元,售后不退,逾期不再出售。凡符合资格条件并有投标意向的独立法人
,请持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本公告要求
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