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杭锦发电厂2×330MW煤矸石机组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字【2008】2611号文件核准。招标人为内蒙古国电杭锦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八批辅机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内蒙古杭锦发电厂2×330MW煤矸石机组工程厂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境内。
三、招标内容
详见附表。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要求:
1、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复印件或等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及年检记录
7、生产制造招标设备所需生产许可证(同时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等证明资料。
8、投标人须在近年内具有设计、生产 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四台(包含四台)四个电厂成功商业运行三年及以上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必须 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用户反馈意见;不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视为无业绩。(同时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9、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投标人及其分包商在近5年内必须不曾在任何合同中有违约或属投标人及其分包商的原因而被终止合同。
10、特种设备(阀门、起重设备、压力容器、补偿器)必须提供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
1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13、国产设备代理商不得参与投标,进口设备的代理商必须是国外制造厂商在中国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且代理商自身资质条件必须满足本公告的各项要求。
14、消防设施(第三标段)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以上资质复印件(授权书除外)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
所有报名单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原件、合同原件、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原件现场查验后即退还投标人,复印件概不退还)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安排:
1、公告时间: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1日。
2、报名及资格审查、售标书时间: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11日(节假日除外)。
附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供货时间 付款比例 标书费(元)
1 橡胶输送带 4008(米) 2011-11-15 1:8:1 1000
2 挡风抑尘墙 560*15(平方米) 2011-11-15 1:8:1 1500
3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水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压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全厂火灾探测及报警系统 详见技术规范书 2011-11-30 详见招标文件 2000
4 补偿器 54(个) 2011-11-15 1:8:1 500
5 中低压阀门 详见技术规范书 2011-11-15 1:8:1 1500
6 风门 48(件) 2011-11-15 1:8:1 500
7 国产调节阀及疏水阀 41(台) 2011-11-15 1:8:1 1000
注:以上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