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说好的事,但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没办完,俗称“拖延症”。最近,青岛的一家公司也犯了拖延症,本来约定好给别人做一批模具,但是一拖再拖没干完活 。结果法院判决了,以每天 20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双方合同解除时。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青岛的一家甲公司与另外一家乙公司签订5份模具购销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制作模具,双方明确约定前4份交货时间分别为乙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日起45天 、45天 、40天和35天内,第5份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20天内 ,双方还明确约定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期交货、按期调试完毕,每拖延一天 ,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完了,但是乙公司部分模具没做好,不能交货,怎么办呢?双方又签订了附加协议,变更了交货时间。
但是,这个补充协议签订后,乙公司还是没给甲公司正常交货。双方共约定了5份合同产品,但是乙公司仅提供给甲公司合同5中约定货物,其他还是没完成。甲公司提出申请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和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期交货,基于此双方又签订了附加协议,约定:“因乙公司部分模具不能按时交货,双方对交货时间变更为:合同一、二、三均在2011年8月25日前交货,合同四于9月10日前交货,合同五于8月22日前交货。”又约定:“上述合同交货期,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双方同意每逾期一天交货,甲方对乙方进行2000元罚款。”之后乙公司仅供给甲公司合同五中所约定的货物,甲公司由此请求终止履行合同三、四,并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5份模具购销合同 ,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履行了支付预付款的义务,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定做的模具,属于违约。双方由此又签订了附加协议,重新约定了交货时间,乙公司仍然未能按照附加协议重新确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明显违约。现在甲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并主张依据附加协议约定按日2000元计算违约金 ,依法成立,法院判令乙公司以日2000元的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至双方合同解除时。
法官提醒,履行合同过程中契约意识淡薄、任意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责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必须严格执行。
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确定违约事由时,并不考察合同主体履约主观状态,只要发生违约的事实,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通讯员 卞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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