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记者获悉,安徽一液压油生产企业用品牌油桶灌装假冒液压油,被品牌商家发现,从而案发。日前,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刑事判处。据悉,这是长丰县法院审理的首起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起,被告安徽都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向鸿路公司提供“长城”牌46号抗磨液压油。实际上,被告公司并不是“长城”牌液压油的经销商,也没有采购过该品牌液压油。被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己生产的液压油灌装到假冒的“长城”牌液压油的包装桶里,以2250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鸿路公司,至案发时共销售了84桶,销售金额达18.9万元。去年8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了上述情况,向长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8.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与被告公司共同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