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在对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口埃塞俄比亚的成套设备实施装运前检验时发现,设备中的部分电机存在冒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识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和埃塞俄比亚政府签订的检验协议,我国出口至埃塞俄比亚的货物,须由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合格以后,才能出口。该批设备是上述公司生产准备出口至埃塞俄比亚的制造路灯杆的成套设备,检验人员在对货物实施检验时发现,设备中2台由浙江温岭某电机厂生产的型号为YS8034的电机铭牌上有“3C”标识,但电机的生产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3C”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的网站上也查不到该型号电机通过“3C”认证的相关信息,确认该型号电机未取得“3C”认证,存在冒用“3C”标识的违法行为。目前,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已经将上述电机暂扣,并将该案件移送至浙江温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于2001年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制度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冒用“3C”认证标识的产品,其生产过程没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确保产品质量,生产出的产品也可能未经第三方检测,存在重大的质量安全隐患,是的的确确的假冒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有关企业,在采购、使用涉及“3C”的产品时,应核查产品供应商是否具备有效“3C”认证资质,产品的型号、技术参数与认证证书是否相符,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是否正确使用和标注了“3C”认证标识。
检验检疫部门将进一步强化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认证监管执法力度,严打假冒认证行为,确保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