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松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议案内容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报告》
1、议案内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编制了2017年年度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议案内容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8,062,812.35元,按2017年度母公司当期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06,281.24元。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2017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确认2017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63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铝工业服务公司、陶仁根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9,63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铝工业服务公司、陶仁根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对天职国际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的判断,同意聘任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审计费用。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谭敏、虞文燕
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耐特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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