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冠龙阀门诉北京冠龙阀门厂迎来了一审判决,这是我公司在维权道路上的又一重大胜利。
“北京冠龙阀门厂成立于2000年,于我冠龙公司创办后的第9个年头成立。而我司通过九年的艰苦经营与打拼,已经是给、排水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当年我司的“水利控制阀应用技术”项目更曾获得过国家建设部授予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荣誉称号。那时的“冠龙”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名声迭起。
北京冠龙阀门厂则利用我们已有的声誉,恶意攀附我司企业名称,在产品显著位置标示“冠龙”字样,目的在于使消费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如此不劳而获的行为,一旦发现,我们绝不容忍。
2019年11月
我司将“北京冠龙阀门厂”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一事实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停止针对我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且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冠龙”文字。
2020年1月
北京冠龙阀门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南京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中院根据相关法案的批复规定,驳回对北京冠龙阀门厂提出的管辖异议。
2020年12月
捷报传来,南京中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冠龙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生产、销售的阀门等产品上使用被告北京冠龙阀门厂之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文字。
二、被告北京冠龙阀门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不得继续使用含有“冠龙”文字的企业名称,这是真正制止了被告不得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