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规定》明确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包括: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移动通信系统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申请移动通信终端投资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研发中心,具有完善的开发平台和研究环境,具备完整的整机、单元电路硬件设计能力,基于芯片组和协议栈的软件开发能力,结构外观设计能力等。
《规定》同时明确,若出现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经核准(批准)的移动通信终端生产企业生产原核准(批准)范围外的其他标准制式的终端等情况,项目单位须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发改委在规定中明确,规定中所指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是指基于GSM、CDMA、CDMA2000、WCDMA、TD-SCDMA等第二代移动通信、第三代移动通信标准制式的交换设备、基站设备、终端(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