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1月12日讯(记者 赵颖慧)11月11日,长沙市政府发布《长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未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4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政府性债务规模不能“随心所欲” 根据《办法》,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和债务风险程度,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年度举借规模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内审议确定。
举债单位不能“随便要钱” 《办法》规定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债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举债设多条“警戒线” 《办法》运用综合债务率等多个预警指标,设置警戒线。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但在150%以内(含)的地区,给予黄色预警;超出150%的地区,给予红色警告。预警指标超出警戒线或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区县(市)、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增举借政府性债务额度,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报市财政局。
政府“借”的钱不能用于竞争性项目 《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